行业动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土方开挖回填环节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荣创岩土发布时间:2015-07-06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挖掘回填环节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道路塌陷事故,切实消除道路塌陷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加强工程建设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的质量控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监管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行有序的工程建设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公路、管线等工程建设挖掘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避免管理职能重叠和交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市区公路、管线等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及雨、污水管网、地下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二)市交通委:负责市区公路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三)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管范围内公用设施(上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五)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六)市民防局: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防护空间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质量监管工作。
   二、加强土方开挖回填环节施工质量控制,减少道路塌陷事故
  (一)加强土方开挖施工质量控制
  1.城市道路路基、管道及地下构筑物等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应的审批工作后,方能组织施工,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
  2.强化管道及构筑物施工质量控制。一是在回填土土基上开挖的各种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土基强度检测并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二是基础垫层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几何尺寸,强度满足规范要求;三是管道及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确认管道的功能性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四是应严格按程序实施隐蔽工程验收。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等进行地下暗挖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暗挖施工路线影响范围内的地层进行空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给道路相关责任产权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作为地层空洞处理的依据;施工单位应履行暗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应建立完善超前地质预判、暗挖工程动土、临时支护拆除、注浆加固等防坍塌预控机制及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暗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暗挖施工路线影响范围内的地层进行空洞复测,确保无因暗挖施工新增加地层空洞,并将复测结果提交道路相关责任产权单位。如发现新增加地层空洞,须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将空洞处理完毕。
    (二)加强回填环节施工质量控制
  1.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回填材料,回填土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回填土含水率应经测定,回填土质量应满足使用要求。道路路基范围内回填土,应当满足道路路基相关技术规范。
  2.确定合理的回填方案。根据现场回填土方情况,确定回填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严格控制回填土分层厚度、含水率,回填压实度应满足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3.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土方回填应严格按照规范及确定的回填方案要求进行,严禁抢工期,偷工减料、违反工序、违规操作。在回填土施工时,监理单位人员应根据回填方案进行旁站,有条件的还应逐层用贯入仪检验,核查质量。
  4.严格检验和质量验收,保证回填土的密实度。按照验收标准,对有密实度要求的填方,在夯实或压实之后,要对每层回填土的质量按规范规定进行取样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5.回填土完成后,应注意上部施工时对地表水的及时排除。针对具有冻胀性质的回填土,为避免施工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浸入地基,应采用挖排水沟等方式做好排水设施。道路路基范围内回填土的验收,应有道路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参与。
  三、加强工程建设涉及的土方开挖回填环节施工质量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民防、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相关工程涉及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